为维护规范优质的发布信息服务,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本网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员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被纳入 [ 大有123使用条款 ] 之中,并受其约束。
第一条:
本网站发布信息服务实行自行发布,审核通过后使用的原则。用户不用注册就可发布信息,且审核通过的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保留30天时间,过时就自行删除。
还可以采用注册用户发布,发布信息自行管理和删除,不受保留时间限制。
第二条:
本网站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发布的信息内容,如果信息没有违反第六条的内容,就可通过发布。
第三条:
网站用户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应自行承担因所发布信息而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用户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各相关关键词的主题要求。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专职管理人员将严格监督用户在关键词中发布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用户张贴的超出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设置的类别和栏目的信息,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专职管理人员有权立即删除有关信息。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10)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11)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2) 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13)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14)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5)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16)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经发现上述含有内容的信息,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专职管理人员将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将立即将有关用户的信息向有关部门汇报。用户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网站有权将用户在电子公告栏目中发布的信息用于本网站其他用途,包括线下信息发布等,用户在有关信息中明确禁止本网站转载的除外。
第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大有123网站所有。